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14财保131号
申请人:无锡***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4323896542Q,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硕放街道锡协路187号。
法定代表人:金羽磊。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旗,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郑州诚志实验室装备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94275718K,住所地河南省自然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商务内环路25号1单元11层1107号。
法定代表人:窦现卫,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无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郑州诚志实验室装备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60000元进行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公司以其在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杭州迪扬五金工具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320元,由无锡***科技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孙东飞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张新武
书 记 员 张玉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