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诚志实验室装备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某某、郑州诚志实验仪器设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1民辖终59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81年6月19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州省珠海市香洲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州诚志实验仪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天赋路26号。
法定代表人:窦现卫,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豫0191民初2281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原审裁定认定事实及法律适用错误。本案因原审原告与原审被告工程施工合作产生分歧,涉案款项系时任青岛中科智远实验室科学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即原审被告***为原审原告出具的工程款借条。该款项***本人并未占有使用,出具的借条也类似于押金条,系职务行为引发,故原审原被告之间并不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原审法院不能仅依据原审原告提供的借条确认双方之间产生借款合同关系。本案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由原审被告***的经常居住地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裁定,将该案移送至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原审原告依据原审被告出具的《借条》起诉要求原审被告偿还本金及利息,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原审原告作为接收货币一方,其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原审原告住所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处理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丽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