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天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安徽洁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洛阳天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1102民初3687号
原告:安徽洁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凤凰西路6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2322764564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皖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洛阳天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青城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076844445G。
法定代表人:孙宗长,职务不详。
原告安徽洁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安徽洁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2日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为判令洛阳天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支付10000元,并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洁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洁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预收1685元,变更诉讼请求后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徽洁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石有维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