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弘泰隆重工机械工程有限公司

洛阳百力克矿山机械有限公司、洛阳弘泰隆重工机械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3民辖终22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百力克矿山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安县洛新工业园区双湘路南段。
法定代表人:杨铁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早,北京大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洛阳弘泰隆重工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安县洛新工业园区京津路南段。
法定代表人:王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荣安,河南润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能量工业气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安县洛新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李国范,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洛阳百力克矿山机械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洛阳弘泰隆重工机械工程有限公司、河南能量工业气体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新安县人民法院(2019)豫0323民初54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被告河南能量工业气体有限公司、洛阳百力克矿山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均在新安,原告依据上述规定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应予受理。故被告洛阳百力克矿山机械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洛阳百力克矿山机械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洛阳百力克矿山机械有限公司上诉请求:依法撤销新安县人民法院(2019)豫0323民初549号民事裁决书,将本案移送至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事实与理由:2019年2月,原审法院受理原告洛阳宏泰隆重工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济南能量工业气体有限公司、洛阳百力克矿山机械有限公司票据纠纷案,因涉案票据的出票人为宝塔盛华商贸有限公司。票据的收款人为北京宝塔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票据的承兑人为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上诉人认为原审法院在案件管辖的认定中仅仅依据《民诉法》的管辖一般规定,而忽视指定管辖的相关法律依据,鉴于该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的特性,为保证案件的顺利审理与执行保证各方当事人的利益。最高院出台相关文件,指定涉及宝塔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的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票据纠纷案件,均由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审理。
洛阳弘泰隆重工机械工程有限公司、河南能量工业气体有限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洛阳弘泰隆重工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主张要求河南能量工业气体有限公司、洛阳百力克矿山机械有限公司向其连带清偿到期被拒付票据所涉及的金额及相应利息所产生的争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审原告洛阳弘泰隆重工机械工程有限公司所列原审被告河南能量工业气体有限公司、洛阳百力克矿山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均位于××新安县,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本案行使管辖权符合法律规定。故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原审裁定并无不当。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翟 涛
审判员 胡豫勇
审判员 张予洛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 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