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弘泰隆重工机械工程有限公司

洛阳市天运焊接材料有限公司、洛阳弘泰隆重工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涧民保字第414号
申请人洛阳市天运焊接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衡山路中段99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洛阳弘泰隆重工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新安县洛新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洛阳市天运焊接材料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洛阳弘泰隆重工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洛阳弘泰隆重工机械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万元整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担保人**名下位于洛阳市洛龙区永泰街77号2幢B负B65号建筑面积30.58m2的车位一个(所有权证号:洛房权证市字第××号)。
二、冻结被申请人洛阳弘泰隆重工机械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万元整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马强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