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弘泰隆重工机械工程有限公司

洛阳市天运焊接材料有限公司与洛阳弘泰隆重工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涧民三初保字第551-2号
原告洛阳市天运焊接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
法定代表人***。
被告洛阳弘泰隆重工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新安县。
法定代表人**。
原告洛阳市天运焊接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洛阳弘泰隆重工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洛阳市天运焊接材料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洛阳市天运焊接材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洛阳市天运焊接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819元,减半收取910元,保全费1020元,由原告洛阳市天运焊接材料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袁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