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建工集团第三建设有限公司

中铁建工集团第三建设有限公司等与河北宇硕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冀0402民初4341号 原告:河北某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 法定代表人:冯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晓阳合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该公司员工。 被告:河北某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 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经理。 被告: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天津市滨海新区。 法定代表人:杜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某,该公司员工。 原告河北某乙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某丙有限公司、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6月18日立案。原告河北某乙有限公司于2024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某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某甲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河北某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蒋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