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赣0402执1521号
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周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某乙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
法定代表人:程某,系该公司经理。
某甲公司依据广州仲裁委员会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4)穗仲案字第10298号仲裁裁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5年08月01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某乙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通过司法网络查控系统及传统方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有开户账号信息,对发现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的账户已采取了冻结措施,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373710.8元及利息,已执行标的0元,未执行标的373710.8元及利息。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因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于2025年12月4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5)赣0402执152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