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广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抚州市正兴混凝土有限公司、江西广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1002执540号
申请执行人:抚州市正兴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崇岗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3578754379P。
法定代表人:郑涵,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江西广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丰溪街道永丰南大道199号锦绣花园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2322510871W。
本院在执行抚州市正兴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江西广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江西广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完全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赣1002民初129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江西广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计人民币151055元整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晓东
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余志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