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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海洋地质工程勘察院、某某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李民催字第5号 申请人青岛海洋地质工程勘察院,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女,汉族。 申请人青岛海洋地质工程勘察院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10月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届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1020005223403573号银行承兑汇票(出票人:中国石化青岛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收款人:青岛海洋地质工程勘察院,票面金额:450000元)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青岛海洋地质工程勘察院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