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203民初6621号
原告:青岛海洋地质工程勘察院,住所地青岛市市**福州南路**。
法定代表人:***,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华强新城市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延吉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青岛海洋地质工程勘察院诉被告青岛华强新城市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通知原告交纳案件受理费,但原告至今未交纳。
本院认为,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交纳诉讼费用。当事人逾期交纳案件受理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应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青岛海洋地质工程勘察院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