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锐鸿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威海市德利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鲁1003民初221号
原告:威海锐鸿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龙山街道办事处河右路98-8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工作人员。
被告:威海市德利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登经济技术开发区九发路29-1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1964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文登区。
原告威海锐鸿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威海市德利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10日立案。原告威海锐鸿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威海锐鸿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