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582民初11935号之二
原告:江苏天港箱柜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凤凰镇港口。
法定代表人:巫振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家港市凤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威海市德利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文登经济开发区九发路29-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苏天港箱柜有限公司与被告威海市德利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7日立案。原告江苏天港箱柜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天港箱柜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天港箱柜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0元、保全费480元,合计880元,由原告江苏天港箱柜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邵红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