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新2327执99号
申请执行人:石河子中勘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开发区东六路**。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6年1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义马市煤化工产业区义马端能化工有限公司,住河南省义马市。
申请执行人石河子中勘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新2327民初1980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权利人石河子中勘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1月12日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即:支付勘察费630000元、投标保证金10000元、案件受理费10000元、执行费8900元,合计658900元。
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石河子中勘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新2327执9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斌
审判员*辰
审判员孟雪莲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睢海波
书记员*晓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