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河子中勘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

石河子中勘勘察设计院与某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新2327执99号

申请执行人:石河子中勘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开发区东六路**。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6年1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义马市煤化工产业区义马端能化工有限公司,住河南省义马市。

申请执行人石河子中勘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新2327民初1980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权利人石河子中勘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1月12日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即:支付勘察费630000元、投标保证金10000元、案件受理费10000元、执行费8900元,合计658900元。

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石河子中勘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新2327执9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斌

审判员*辰

审判员孟雪莲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睢海波

书记员*晓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