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地质环境监测院(甘肃省地质环境研究所、甘肃省自然资源厅地质灾害防治技术指导中心)

甘肃省地质环境监测院与金昌市金川区宁远堡镇人民政府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甘0302民初3148号 原告:甘肃省地质环境监测院。 法定代表人:张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芦某。 被告:金昌市金川区宁远堡镇人民政府。 负责人:李某。 原告甘肃省地质环境监测院与被告金昌市金川区宁远堡镇人民政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7日立案。原告甘肃省地质环境监测院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肃省地质环境监测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68元,减半收取为58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