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浙0802民初1254号
原告:邓某,男,1987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衢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某有限公司衢州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xxxxxxxxxxxx,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
法定代表人:姜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天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天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某有限公司衢州市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xxxxxxxxxxxx,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
负责人:李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君奕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邓某与被告中国某有限公司衢州分公司、中国某有限公司衢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3月5日立案。原告邓某于2026年4月30日以各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邓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邓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694元,减半收取计347元,由原告邓某负担69元(已预交),由被告中国某有限公司衢州分公司负担278元,限于裁判文书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强制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四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