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802财保43号
申请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0749800712G,住所地衢州市衢江北路1号。
诉讼代表人:**跃。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中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兴中,浙江中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衢州农贸城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074704663XR,住所地衢州市柯城区**小区66幢101室。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公司于2019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衢州农贸城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310000元的财产。申请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公司以其所有的浙H×××××号车辆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衢州农贸城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310000元的财产;
二、查封申请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公司所有的浙H×××××号车辆。
保全费2070元,由申请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八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