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公司

浙江省公众信息产业有限公司温州市分公司、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民申241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浙江省公众信息产业有限公司温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飞霞北路永嘉大厦3层305室。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432号。 责任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北路1号。 负责人:***。 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浙江省公众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翠苑街道华星路99号6-8楼。 法定代表人:**。 一审被告:浙江**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浦沿路74号1幢606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星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闻堰街道湘山路58号1号楼401。 法定代表人:**杨。 一审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1号。 法定代表人:***。 一审被告:**杨,男,1968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 再审申请人浙江公众信息产业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公司和浙江公众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一审被告浙江**通信有限公司、**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电信有限公司和**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浙01民终4910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和第六项之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及实体处理均无不当。再审申请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浙江省公众信息产业有限公司温州市分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