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瑞昌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市瑞昌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苏州市中规电工器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0507民初1833号 申请人:苏州市中规电工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黄埭潘阳工业园鑫发工业坊埭锡路16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虎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苏州市瑞昌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黄埭镇潘阳新村春旺路8号咏春工业坊5号厂房A栋2楼。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苏州市中规电工器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苏州市瑞昌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审理中,申请人苏州市中规电工器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苏州市瑞昌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4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苏州市中规电工器材有限公司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苏州市中规电工器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苏州市瑞昌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4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