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506民初12076号
原告:苏州市某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
法定代表人:蒋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某,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孚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市某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剑桥颐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苏州市某商务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市某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10日立案。原告苏州市某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于2024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苏州市某商务咨询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苏州市某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00元,由原告苏州市某商务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