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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226民初502号
原告:宁波奥凯安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海县桃源街道科技园区桐山路1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6772342932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合创(宁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合创(宁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市瑞昌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高新区珠江路5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5765145842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剑桥颐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宁波奥凯安全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市瑞昌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原告宁波奥凯安全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苏州市瑞昌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奥凯安全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488元,减半收取674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1744元,由原告宁波奥凯安全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