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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募玄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江苏卡普丹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03民终592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州募玄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泉山区矿大科技园科技创业园B座66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广大,该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卡普丹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贾汪区徐州工业园区徐轮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杨满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忠礼,该公司职员。
上诉人徐州募玄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卡普丹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2021)苏0305民初2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徐州募玄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徐州募玄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徐州募玄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3元,减半后收取526.5元,由上诉人徐州募玄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史善军
审判员***
审判员张洁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