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皖0124民初4564号
原告:安徽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庐江县。
法定代表人:黄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某,上海某某(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某某,上海某某(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省庐江县某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庐江县。
法定代表人:曾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某某,安徽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某,安徽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安徽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省庐江县某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7日立案。2023年9月13日原告安徽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安徽省庐江县某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某某置业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某某置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244元,由原告安徽某某置业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邢亚东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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