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联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泰安联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洛阳香江万基铝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323民初3337号
原告:泰安联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翟镇寨翟东村村南。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大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大鑫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洛阳香江万基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安县万基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原告泰安联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洛阳香江万基铝业有限公司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查。2020年11月23日,原告泰安联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泰安联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泰安联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为198元,由原告泰安联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