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506民初5599号
原告:上海某高层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行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
原告上海某高层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某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03月03日立案。原告上海某高层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于2025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海某高层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某高层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