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津0116民初2560号
原告:上海普英特高层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瓶安路129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晋商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响螺湾商务区第B-09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普英特高层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晋商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1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在适用简易程序过程中,发现被告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应诉材料及开庭传票,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