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普英特高层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普英特高层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与天津晋商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津0116民初2560号之一
原告:上海普英特高层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瓶安路129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蒲颖,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晋商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响螺湾商务区第B-09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普英特高层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晋商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普英特高层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普英特高层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400元,减半收取5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耿亮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