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富俊装修有限责任公司

成军花、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津0116民初19048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成军花,女,1982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被申请人:***,男,1984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
被申请人:北京富俊装修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城北街道朝凤社区257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9日作出(2021)津0116民初19048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富俊装修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95,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2021年11月23日成军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该案双方达成调解后,被申请人已按调解书履行给付义务,现成军花提出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北京富俊装修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95,000元的冻结,并解除对***、北京富俊装修有限责任公司等值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