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伊百盛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宁夏康辉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银川伊百盛清真食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宁0106民初1754号
原告:宁夏康辉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法定代表人:郭芳,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银川伊百盛清真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法定代表人:贺兴荣,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公司法务。
原告宁夏康辉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诉被告银川伊百盛清真食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宁夏康辉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夏康辉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银川伊百盛清真食品有限公司的起诉申请符合法律相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夏康辉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16元,由原告宁夏康辉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冯芳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