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2801执异91号
异议人(原案被申请人):新疆西域海德建筑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焉耆回族自治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原案申请人):库尔勒雷声大作建筑材料租赁部,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经营人:***,男,汉族,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
关于申请人库尔勒雷声大作建筑材料租赁部诉被申请人新疆西域海德建筑钢结构有限公司、***、***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日作出(2022)新2801执保1035号执行裁定书。异议人新疆西域海德建筑钢结构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书面异议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新疆西域海德建筑钢结构有限公司称,该裁定缺乏事实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采取诉讼保全的条件之一必须是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有可能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这种可能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不是主观臆断的。现被申请人没有任何证据证明申请人有上述可能导致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行为,没有采取任何可能导致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行为。事实上,申请人也并本案适格主体,被申请人的起诉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因此,申请人认为,贵院作出的上述裁定没有事实依据。综上,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依法撤销该裁定(2022)新2801执保1035号执行裁定书,解除对申请人账户的冻结。
本院查明,关于申请人库尔勒雷声大作建筑材料租赁部诉被申请人新疆西域海德建筑钢结构有限公司、***、***一案,申请人库尔勒雷声大作建筑材料租赁部于2022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新疆西域海德建筑钢结构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23,360.71元的财产,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州中心支公司为其提供担保。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作出(2022)新2801财保1047号民事裁定书、(2022)新2801执保1035号执行裁定书,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新疆西域海德建筑钢结构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23,360.71元。
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库尔勒雷声大作建筑材料租赁部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并提供了担保,本院作出(2022)新2801执保1035号执行裁定,依法保全被申请人新疆西域海德建筑钢结构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23,360.71元的财产的执行行为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故异议人新疆西域海德建筑钢结构有限公司提出的异议申请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新疆西域海德建筑钢结构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