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华霆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力博工业物资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华霆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粤0307民初12196号

原告:深圳市XX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

法定代表人:曾XX。

被告:深圳市XX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XX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XX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以原告已与被告庭外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XX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1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5元,由原告深圳市XX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