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粤0307民初12196号
原告:深圳市XX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
法定代表人:曾XX。
被告:深圳市XX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XX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XX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以原告已与被告庭外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XX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1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5元,由原告深圳市XX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