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事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72民初19号
原告:中国水产广州建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
法定代表人:施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深圳海润游艇码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和,广东巨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国水产广州建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海润游艇码头工程有限公司码头建造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水产广州建港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深圳海润游艇码头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水产广州建港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124元,减半收取4562元,由原告中国水产广州建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9830元,本院向原告清退案件受理费5268元。
审判长***
审判员谢辉程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张蓉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