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海润游艇码头工程有限公司

盐城关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深圳海润游艇码头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豫03民终166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盐城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盐都区秦南镇盐金路**。
法定代表人:乐德广,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新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深圳海润游艇码头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兴业路**老兵大夏****7001A/div>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盐城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海润游艇码头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2020)豫0306民初7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案审理过程中,河南省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8日向上诉人盐城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开具缴纳二审案件上诉费用通知,盐城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按时缴纳二审案件上诉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盐城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