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海润游艇码头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深圳海润游艇码头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粤0306执24001号
申请执行人***,女,1986年2月26日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深圳市宝安区。
被执行人深圳海润游艇码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兴业路3012号老兵大厦东座7楼7001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61440595F。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深圳海润游艇码头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西乡)案[2019]2199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深圳海润游艇码头工程有限公司应履行支付29000.00元及利息的义务,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上述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深圳海润游艇码头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了案款29716元,上述款项用于支付申请执行人29376元,执行费340元。现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西乡)案[2019]2199号仲裁裁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申请执行费已由被执行人交纳,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西乡)案[2019]2199号仲裁裁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