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集安瑞科工程科技有限公司

南京扬子石油化工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日照岚明化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103执497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扬子石油化工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大厂杨村三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730568853U。

法定代表人:肖修平,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秦志杰,山东陆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明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童海路北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30687480515T。

法定代表人:周云平,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南京扬子石油化工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明化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作出(2019)鲁1103民初30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04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被执行人给付工程款583829.56元及利息,并支付本案案件受理费6135元、保全费4755元、执行费8238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0年04月21日向被执行人***明化工有限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本院于2020年04月21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明化工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登记等财产信息,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于2020年04月29日传唤被执行人***明化工有限公司到庭,但被执行人未到庭,查询快递单号:他人代收。

4.本院多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分别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登记等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信息。

5.本院于2020年4月28日依法对被执行人***明化工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于2020年9月23日将被执行人***明化工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

6.申请执行人南京扬子石油化工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执行立案时,未提供被执行人***明化工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7.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等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暂时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季秀臻

审判员  徐建军

审判员  赵 杰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六日

执行员  王延晓

书记员  陶 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