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苏0116民初2227号
原告南京扬子石油化工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京市**合区高科**路**号。
法定代表人刘春峰,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艳,公司职员。
被告日照岚明化工有,住所地日照市岚山区童海路**首路北首(周家庄子村)
法定代表人周云平,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扬子石油化工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责任公司诉被告日照岚明化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京扬子石油化工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扬子石油化工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南京扬子石油化工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839.5元,由南京扬子石油化工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林顺英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盛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