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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扬子石油化工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日照岚明化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103民初2933号
申请人:南京扬子石油化工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大厂扬村三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730568853U。
法定代表人:肖修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志杰,山东陆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日照岚明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岚山区童海路北首(周家庄子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30687480515T。
法定代表人:周云平,总经理。
申请人南京扬子石油化工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日照岚明化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9675694.4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提供中国人民财产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分公司的保单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查封被申请人日照岚明化工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相应财产,保全价值9675694.40元。
银行存款的保全期间为一年,动产的保全期间为两年,不动产及其他财产的保全期间为三年,保全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不得处分。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南京扬子石油化工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高月娥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吴  媚
书记员   赵彤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