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津0112民初8909号
原告:天津市松本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长青科工贸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27303455451。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告:上海宝逊电声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洞泾镇洞业路889号3幢3-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7798918055N。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原告天津市松本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宝逊电声器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