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松本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潍坊万隆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津0111民初2883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天津市松本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经营地天津市西青区杨柳青工业园勤成路1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向阳,该公司法务。
被申请人:潍坊万隆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银枫路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天津市松本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潍坊万隆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作出(2020)津0111民初2883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潍坊万隆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000元。现该案双方已达成庭外调解协议并执行完毕,故天津市松本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潍坊万隆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天津市松本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潍坊万隆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