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松本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天津市松本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宝逊电声器材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津0112执保1196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松本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长青科工贸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27303455451。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上海宝逊电声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洞泾镇洞业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7798918055N。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天津市松本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宝逊电声器材有限公司执行保全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松本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本院作出(2020)津0112民初8909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宝逊电声器材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上海宝逊电声器材有限公司存款人民币1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等价值财产。
申请执行人申请续行查封/冻结/扣押财产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扣押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冻结/扣押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