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原告成都诚邦动力测试仪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创业路9号21-3。组织机构代码:70920839-4。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四川杰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绵阳华元航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高新区路南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66957307-0。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公司职员。
本院受理原告成都诚邦动力测试仪器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绵阳华元航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成都诚邦动力测试仪器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原告处分自己诉权的合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诚邦动力测试仪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80元,由原告成都诚邦动力测试仪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