岸宝环保科技(成都)有限公司

岸宝环保科技(成都)有限公司、成都好家乡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川0104执2135号
申请执行人:**环保科技(成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西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成都好家乡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环保科技(成都)有限公司与成都好家乡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也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确认申请执行人**环保科技(成都)有限公司有货款265374.31元及利息未受偿。
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鲁通
审判员张海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