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0214执保290号
申请人:青岛恒瑞德工业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四方区康宁路1-2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青岛新诚志卓轨道交通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高新产业开发区高列配套2号线以东。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青岛恒瑞德工业装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青岛新诚志章轨道交通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青岛新诚志卓轨道交通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并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青岛新诚志卓轨道交通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1020元,申请人已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