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新诚志卓轨道交通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荣成爱士玻璃钢有限责任公司、青岛新诚志卓轨道交通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破产有关的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鲁1082执保2174号

申请人:荣成爱士玻璃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荣成市荣昌路68号。

被申请人:青岛新诚志卓轨道交通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高新区高列配套2号线东。

本院在审理荣成爱士玻璃钢有限责任公司与青岛新诚志卓轨道交通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破产有关的纠纷一案中,经查,荣成爱士玻璃钢有限责任公司在诉讼中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依法作出了(2019)鲁1082民初442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青岛新诚志卓轨道交通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共计50000元。2020年9月16日,荣成爱士玻璃钢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并申请使用网络查控系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青岛新诚志卓轨道交通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共计5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许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