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新诚志卓轨道交通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青岛海利信装饰有限公司、青岛新诚志卓轨道交通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鲁0214执391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海利信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山东路9号A座19B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2686783504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新诚志卓轨道交通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高新区高列配套2号线以东(利源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22568551980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青岛海利信装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新诚志卓轨道交通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21)鲁0214民初2263号民事判决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申请执行人领取案款后同意结案,本案执行完毕,到位标的362027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21)鲁0214民初226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海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