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新诚志卓轨道交通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青岛海利信装饰有限公司、青岛新诚志卓轨道交通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鲁0214执保474号之一
申请保全人:青岛海利信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山东路9号A座19B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2686783504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保全人:青岛新诚志卓轨道交通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高新区高列配套2号线以东(利源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22568551980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保全人青岛海利信装饰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青岛新诚志卓轨道交通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21)鲁0214民初2263号民事判决书。因被保全人青岛新诚志卓轨道交通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青岛新诚志卓轨道交通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