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0214财保42号
申请人:青岛鸿裕吉轨道交通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北宅街道沟崖社区南南王路北青岛皮鞋厂**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2350304274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青岛新诚志卓轨道交通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列配套**线以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22568551980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青岛鸿裕吉轨道交通装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青岛新诚志卓轨道交通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青岛新诚志卓轨道交通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200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为本案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青岛新诚志卓轨道交通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200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申请人已预交。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