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281民初2224号
原告:***,女,汉族,1962年12月2日生,住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
被告:青岛美中建材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胶州市胶北街道办事处****(胶州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396735846L。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海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海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青岛美中建材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2月5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不服胶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胶劳人仲案字[2017]第671号仲裁裁决,分别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分别以(2018)鲁0281民初2052号、(2018)鲁0281民初2224号立案,因该两案系同一事实、同一法律关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18)鲁0281民初2052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冷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