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聚创环保集团有限公司

京粮(河北)油脂实业有限公司与青岛聚创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109民初425号 原告:京粮(河北)油脂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经济技术开发区创业路12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青岛聚创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九水东路13D号11楼1101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京粮(河北)油脂实业有限公司与青岛聚创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立案。原告京粮(河北)油脂实业有限公司2020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京粮(河北)油脂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京粮(河北)油脂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