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109民初425号
原告:京粮(河北)油脂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经济技术开发区创业路12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青岛聚创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九水东路13D号11楼1101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京粮(河北)油脂实业有限公司与青岛聚创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立案。原告京粮(河北)油脂实业有限公司2020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京粮(河北)油脂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京粮(河北)油脂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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