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聚创环保集团有限公司

常熟市德虞矿山机电有限公司与青岛聚创环保集团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581民初7506号之一 原告:常熟市德虞矿山机电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56179818XQ,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常福街道联丰路**。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正大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聚创环保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3595290843R,,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九水东路******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20年6月18日依法受理了原告常熟市德虞矿山机电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聚创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被告青岛聚创环保集团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原告常熟市德虞矿山机电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擅自使用原告企业名称、认证标志的行为;2、判令被告在各省级以上报纸赔礼道歉、消除影响;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人民币100000元;4、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制止侵权所产生的合理费用人民币38000元;5、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负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成立于2010年,经营范围包括矿山仪表、仪器、防暴电器、机械设备等。原告研发的CCHG1000直读式粉尘浓度测量仪分别取得了防爆合格证与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并在原告的相应产品上使用。 原告发现,被告销售的粉尘浓度测量仪上,使用了原告的企业名称,并且被告销售的产品上使用的铭牌与编号,系伪造原告取得的认证标识。原告认为,原告为研发与宣传推广涉案的CCHG1000直读式粉尘浓度测量仪付出了巨大的人力、物力,被告擅自使用原告的企业名称并销售假冒认证标识的产品,构成不正当竞争。原告为维护合法权利,特提起诉讼。 被告青岛聚创环保集团有限公司对本案提出管辖异议的主要理由为: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管辖,被告住所地位于青岛市李沧区,故本院的侵权行为地位于青岛市,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查明,原告在起诉时向本院提交了原被告的工商登记信息、发明专利证书、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软件产品证书、矿用产品安全标识证书、防爆合格证、第39017339号注册商标证、青岛市李沧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包天信证内民字第3058号公证书等证据材料。其中,原告身份信息显示,原告住所地位于江苏省常熟市。被告青岛聚创环保集团有限公司在管辖异议中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并未提出异议。 另查明,被告青岛聚创环保集团有限公司登记住所地位于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 本院认为,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其中,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与侵权结果发生地。本案中,原告以被告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但原告并未向本院提交被告在常熟市以实体销售或者网络销售的方式实施相应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证据材料,并且相应的行政处罚亦由青岛市李沧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因此,本案中,原告未能提供被告相应的侵权行为地位于常熟市的证据。故,本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